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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之间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纠纷,法院是否受理?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3 | 8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日前,浙江省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女同性恋伴侣的子女监护权、抚养权纠纷,这对伴侣在美国洛杉矶进行结婚登记,双方在美国接受胚胎移植,分别分娩一子一女(美国国籍),但两个胚胎的卵子均为其中一方提供。2019年双方感情破裂,结束了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状态。一方声称女儿被另一方抢走,以另一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对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同时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万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由于子女系美国国籍,本案属于涉外因素的案件。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处理此类纠纷,应当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