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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中不适用撤诉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4 | 4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但民事诉讼法上的撤诉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另一种则是由于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依法按撤诉处理。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纠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或者发生以上几种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时,若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该婚姻确属无效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在当事人发生按撤诉处理的情况时,因无效婚姻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违法婚姻,人民法院有权宣告其无效并据此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得按撤诉处理。同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该婚姻属无效婚姻的,若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告知其婚姻无效后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在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后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