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监护的内容比较丰富,包括抚养、教育,还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由此会产生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情形时,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在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其不得再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再具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会产生的权利,但是其义务并不免除。根据《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