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父母中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分担或承担子女教育费用的法律定位是以“必要”为前提的,即这些费用的支出是子女受教育所必需的。择校费的支出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为子女择校并交纳费用的应不予支持。在确定数额时,要切实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具体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