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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但离婚诉讼时尚未取得所有权证,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19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对贷款房屋的权属有争议但能协商好的,可按双方的协议处理房屋权属;若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可判决贷款房屋归一方使用。待房屋产权证下发后,由争议方另行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再作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确立的房屋分割原则更多的是产权证记载,因此,在产权证未予最终颁发时其实是一种搁置争议的处理模式。但《婚姻法》解释(三)恰恰不以产权证为标准,而只以资金来源为标准,以债务行为的履行为依据。因此,虽然《婚姻法》解释(三)对于此种情况处理未做出直接规定,但是根据其确立的分割原则,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分割已经不需搁置,可直接认定产权归属于支付首付款一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贷款所对应的及增值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由产权一方给予另一方以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