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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孩子:并非一“托”了之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3 | 14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刘某丽(女,7岁)是某小学学生,暑假期间刘某丽的父母工作都很忙,父母不放心其独自在家。经人介绍,刘某丽父母知道了小区内王老师开办的暑期托管班,这个托管班既能够辅导孩子们做作业,还能照顾孩子们的午餐,加之托管班收费也不高,父母就将刘某丽送到该托管班。2017年7月5日9时许,刘某丽在托管班上英语课期间,英语老师要求其到黑板处进行教学活动,刘某丽在返回座位过程中因路面湿滑摔倒。随后托管班王老师及刘某丽家长带领其到医院就医,经诊断刘某丽伤情为冠折露髓。此时刘某丽妈妈也才知道,王老师办的托管班并不是合法的教育机构,虽然王老师以“托管班”的名义对学生学习活动进行管理,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但该托管班并未获得北京市相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刘某丽及其父母遂将托管班和王老师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刘某丽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上课期间的安全具有高度注意义务。本案中,刘某丽于2017年7月5日9时许,在托管班上英语课期间摔伤。事发时刘某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采用过错推定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丽在王老师开办的托管班上课期间受到伤害,应推定其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只有在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后,才能不承担责任。而王老师所办托管班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在本次课上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以应对刘某丽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某丽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理由正当、数额合理,应予支持。
    【普法提示】
    本案反映出托管班、早教班中孩子的安全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当前,大城市的快节奏使上班族忙于工作,很多家长会选择将孩子放在托管班、早教班等教育机构,既让孩子学习知识、培养兴趣爱好,又能起到帮助家长照看孩子的作用。但当前此类教育培训机构鱼龙混杂,相当比例的托管班、早教班缺乏营业资质,部分托管班、早教班场所狭小简陋、消防安全设施缺乏、卫生条件差、管理水平低、工作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很难保证孩子们的安全。此外,个人、家庭托管班、早教班一般位于居民区内,位置隐蔽,也不易被相关部门发现并执法监督。
    上述问题都给被托管的未成年人的自身安全带来巨大风险。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作出以下提醒:
    一、广大家长朋友在选定托管班、早教班时,一定要找管理规范、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此外,当发现所在小区内存在没有资质的托管班、早教班等教育机构时,应及时向相关管理机构举报,为管理机构提供线索,便于执法监督。
    二、教育主管部门、工商管理机构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于相关有权管理此类教育机构的政府机关,平时多走访,采用明察暗访等形式,或者接到群众举报时,一旦发现缺乏资质的教育机构就严格查处,规范市场秩序。
    三、正规的托管班等教育机构,平时也应规范化管理,尽到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父母将孩子交给其照看、教育,此时教育机构就具有很高的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情况,教育机构一般都要承担相应责任。这就要求托管班、早教班等教育机构平时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提供安全的教育设施,在饮食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加强管理,在预防教育设施、卫生、消防等方面给未成年人带来风险的同时,也要预防不合格教育人员对未成年人的潜在侵害。假如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教育机构应及时对其予以救助,通知家长、及时送医院治疗等,尽量避免损害的扩大。如果教育机构事前做到预防、事中做到科学管理、事后及时正确予以救助,一般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甚至是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