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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姚某某遗弃儿童案——遗弃未成年患病子女构成遗弃罪
来源: | 作者:丁风 | 发布时间: 2021-06-29 | 413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法院第三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郑某某、姚某某遗弃儿童案——遗弃未成年患病子女构成遗弃罪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7日,郑某某、姚某某带儿子郑小某(2020年2月8日出生)到重庆市儿童医院就诊,但因未带身份证未果。后郑某某、姚某某考虑到郑小某耳部残疾,家庭收入无力承担治疗费,遂将郑小某遗弃在某公园内。同年4月14日,郑某某、姚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审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姚某某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姚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为未成年子女成长提供保障。郑某某、姚某某因不愿承担治疗费,便将仅出生1个多月的患病子女丢弃,不仅触犯了法律底线,更有违人伦道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的价值取向,营造尊老爱幼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