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与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学校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缪某系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19年11月,缪某在校园内玩耍时被一根横拉的铁丝绊倒致牙齿、牙龈等摔伤。事发地点位于校园内读书广场与师生人行通道之间的绿化带某处,该绿化带系用条石修筑,长逾100米,宽约1.3米,高出地面约20厘米。绿化带里主要种植树木。该绿化带将读书广场与师生人行通道隔开,绿化带间隙处也留有通道,供行人通行。涉案铁丝系该小学为防止学生直接从绿化带处穿行踩踏树苗而在两颗树之间横栓的一段细铁丝,但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现缪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
裁判结果
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发地系校园内读书广场与师生人行通道之间的绿化带,该处常有学生走动。因绿化带仅高出地面约20厘米,鉴于小学生的认知能力以及爱跑动的天性,极易直接穿行绿化带,而该校在绿化带内的杂树丛间横拉一段细铁丝,隐蔽性较强,极易绊倒通行学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遂根据过错酌情认定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学校赔偿缪某经济损失17000余元及精神抚慰金16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中小学校园安全的内部环境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求校园内的设备、器材完整完好无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要求学校不得设置有危险隐患的装置。若未成年人因学校内有潜在危险性装置受到损害的,学校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校园绿化带虽不用于学生通行,但考虑到未成年人好动天性,有在绿化带穿梭戏耍的可能,学校也不得以保护花草树木为由在绿化带设置铁丝等具有危险隐患的装置,因此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对学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营造安全的校园环境具有一定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