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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刘某某监护权纠纷案——监护人要求变更子女姓氏应充分尊重具有相应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来源: | 作者:丁风 | 发布时间: 2021-06-29 | 374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法院第三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王某诉刘某某监护权纠纷案——监护人要求变更子女姓氏应充分尊重具有相应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3年生育一子王小某。2006年双方离婚并约定,王小某由刘某某抚养。不久,刘某某将王小某的姓氏变更为“刘”。现刘小某已报名参加2021年高考,所填录的身份信息均为“刘小某”。当年王某离婚后,为王小某购买了寿险,而今“王小某”变更为“刘小某”,影响该寿险的后续业务办理,故王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在一个月内将刘小某的姓氏恢复为“王”姓。刘某某为不影响刘小某高考,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拒绝变更孩子姓氏,刘小某亦当庭表示不愿再次变更姓氏。

  裁判结果

  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小某3岁左右改名,在日常生活、学习中使用“刘小某”已长达14年,且以“刘小某”的名字报名参加高考,如变更姓氏,可能给他今后学习、生活及日常人际交往带来诸多不便,且刘小某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不愿意更改现在的姓氏。综合考虑刘小某虽未成年,但其对姓名与自身日常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人身权益已形成一定认知,以及使用姓名的连贯性和生活学习中的便利性,应当尊重本人意愿,故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王小某”更名为“刘小某”后,其姓名已经公安户籍依法登记确认并对外使用至今,具有合法性。未成年人姓名的更改既要尊重监护人的意见,更要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生活的角度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因此,在处理涉未成年子女相关民事权利的案件时,须结合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以及与其年龄相符的自身合理认知能力,尊重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决定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综合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