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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小某与代某某、黄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执行环节创设“未成年人财产权利告知”流程,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利
来源: | 作者:丁风 | 发布时间: 2021-06-29 | 412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法院第三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代小某与代某某、黄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执行环节创设“未成年人财产权利告知”流程,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利


  基本案情

  代某某、黄某某系代小某的祖父母。2016年,代某某与当地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拆迁安置对象包括代某某、黄某某、代小某等。之后,代某某领取拆迁安置款共计530597元,但未向代小某支付其应得的拆迁款份额。2019年,代小某父母离婚,其抚养权归属其母赵某某。后代小某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生效判决确定代某某、黄某某应给付代小某拆迁奖励、货币安置款共计108125元。因代某某、黄某某逾期未履行义务,代小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8125元。

  裁判结果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代某某提出希望减少案款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代小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表示,其离婚后独自承担两个小孩的抚养义务,需要将案款用作抚养费用。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利,避免任何一方减少案款支付或将案款用作抚养费而减损未成年人权益,人民法院通过财产权利告知书形式就案款性质、保管及处分向双方当事人作出告知:一、该款属于未成年人所有财产,监护人对该款的保管和处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二、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其不宜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财产作出全部或部分的放弃;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该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由离婚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书决定抚养义务履行内容,与该款项无关。在收到权利告知书后,代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当即表示“同意和尊重法院告知内容”。随后,案款得到全额执行,后划拨至代某某个人账户名下。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市首例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创设“未成年人财产权利告知”流程,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典型案例。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本案未成年人处于弱势地位,其拆迁款存在被消减或挪作他用的潜在风险,亟需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案款减损,遂增加提醒、告知流程,正式作出《未成年人财产权利告知书》,既起到善意释法明理的作用,纠正“未成年人不必拥有个人财产”“以子女财产抚养子女”的常见误区,又在保障未成年人个人财产的前提下促使案件顺利执行完毕,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