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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巫山县妇女联合会与被申请人杨某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多部门联动,“社会一条龙”合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 | 作者:丁风 | 发布时间: 2021-06-29 | 404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法院第三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申请人巫山县妇女联合会与被申请人杨某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多部门联动,“社会一条龙”合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杨某与女友范某将出生一周的儿子杨小某送予他人抚养,并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钱财8.8万元。同年10月,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范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5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巫山县妇女联合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巫山县妇女联合会提起撤销杨某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同年7月,巫山县妇女联合会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杨某作为杨小某监护人的资格。因杨小某不满一周岁,尚需母乳喂养,且范某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继续抚养杨小某,暂保留范某的监护人资格。

  裁判结果

  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杨某作为杨小某的父亲,在履行监护职责期间不尽监护义务,且将杨小某拐卖,对杨小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判决撤销杨某作为杨小某监护人的资格。

  典型意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杨某的行为从法律层面严重损害杨小某的合法权益,从道德层面更是给骨肉亲情蒙上尘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权益,应该被撤销监护权。人民法院撤销杨某的监护权并不代表免除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其仍需继续履行给付抚养费等义务。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责,向巫山县妇女联合会提出检察建议。巫山县妇女联合会作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组织,认真履行检察建议提起诉讼,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树立榜样,具有较强引导作用,多部门联动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