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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来源: | 作者:丁风 | 发布时间: 2021-06-29 | 366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法院第三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王某某盗窃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时年十六周岁)利用脚踢玻璃门把手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三家商业店铺内实施盗窃,分别从被害人李某经营的店铺盗取扁形起子一把,从被害人崔某经营的店铺盗取现金50元,从被害人殷某经营的店铺盗取现金3000元,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销。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裁判结果

  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王某某的父亲系残疾人,母亲在其幼年已离家,其因缺乏有效监管和教育引导逐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对王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帮教,促使其悔过自新,不再重蹈覆辙,同时对被害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被害人崔某接纳王某某在其经营的新店打工,一方面帮助王某某掌握工作技能回归社会,另一方面自食其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其自身原因,但缺乏家庭教育和关爱,过早进入社会,法纪意识淡薄也是重要原因。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对违法犯罪或行为失当的未成年人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最大限度宣告适用缓刑,同时积极开展判后帮教和心理疏导,助其自力更生为错误“买单”,努力成为遵纪守法公民和社会有用之才,彰显了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