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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条【离婚冷静期】释义
来源: | 作者:丁风 | 发布时间: 2021-06-29 | 581 次浏览 | 分享到:

【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登记离婚中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系新增条文,是对登记离婚程序作出的限制性规定。离婚冷静期,是指立法在坚持离婚自由原则下,为避免夫妻当事人轻率离婚,而在离婚程序中设置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一定时间内撤回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一、离婚冷静期的域外规定

  由于冲动离婚是当下很多国家都会面临的社会现象,很多国家虽然具体规定不同,但都进行了在离婚程序中增设一个缓冲期间的探索。

  (一)俄罗斯法律

  根据《俄罗斯联邦家庭法》规定,在俄罗斯有两种离婚方式,分别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申请登记离婚的,需要向户籍机关提出申请。户籍机关在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一个月后,方可办理并颁发离婚证。俄罗斯家庭法注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将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限制在无共同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之内。对于有共同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当事人必须采取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在此期限内,法院可采取一定措施帮助夫妻和解,同时给予当事人不超过三个月的和解期,供其慎重考虑。俄罗斯对于登记离婚需要1个月、诉讼离婚需要3个月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规定体现了对离婚的慎重,同时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立法精神也值得我国借鉴。[1]

  (二)韩国法律

  韩国与我国同为亚洲国家,传统婚姻家庭理念有相似之处。韩国政府为抑制日益攀升的离婚率,2005年3月在首尔家庭法院首次推出了“熟虑期”制度,规定当事人如向法院申请离婚的话,需要先经过一个星期的熟虑期,并接受专家咨询调解后,方才受理诉讼。经统计,韩国自2005年3月实施离婚“熟虑期”以后,撤回离婚申请的人数增加了约一倍。因此,2007年《韩国民法典》正式规定了离婚熟虑期。该法第836条之2规定:(1)欲协议离婚者应得到家庭法院提供的离婚咨询,必要时家庭法院可劝当事人接受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咨询员的咨询。(2)向家庭法院申请确认离婚意思的当事人,自接受第1款咨询之日起,经过以下各项期间后,得到离婚意思的确认:①有需要抚养的人时(包括胎内的子女,以下本条亦同)为3个月;②不符合第一项时间为1个月。(3)因暴力将会对当事人一方造成无法忍受的痛苦等应予离婚的紧急情形,家庭法院可缩短或免除第2项的期间。自实施“离婚熟虑期”制度以后,取消协议离婚的比例从过去的6%上升到23%,韩国政府用实践证实了离婚冷静期可以抑制离婚率这一理论。

  (三)法国法律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四项法定离婚事由,即两愿离婚、接受中断婚姻关系而离婚、夫妻关系变坏无可挽回而离婚、因过错而离婚,并分别规定了“两愿离婚”和“其他离婚情形”适用的法定程序。2017年1月法国实行的关于两愿离婚的修订案中专门规定,不涉及子女利益与财产争议的夫妻达成离婚合意的,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签订离婚协议,进行公证登记备案,并在公证期间赋予“夫妻双方有15天的考虑期”。该期间届满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备案,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仍申请备案的两愿离婚生效。而因另外三种法定离婚事由提出离婚的程序也大体相同,需要当事人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实行调解前置。在此期间,法官均会给予离婚当事人一定时间考虑离婚问题。从法国离婚制度可以看出,法国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认可两愿离婚,保障离婚自由;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人们滥用自由权利,抑制轻率离婚,保护当事人及子女的利益,对离婚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件,从而使离婚变得更加理性。

  (四)英国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英国婚姻法经历了由追求离婚自由到支持婚姻家庭的回归,由追求离婚程序简化到程序逐渐严谨化的过程,逐渐增加了反省与考虑期的设置。《英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主张离婚的,应该首先参加信息会议。信息会议主要对当事人提供心理方面的疏导和离婚普及,告知当事人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当事人独自或者共同参加信息会议三个月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出婚姻是否有挽救可能性的声明。法院将根据该声明为当事人指定反省与考虑期,一般情况下为九个月。法院也会根据不同情况考虑延长该期限。英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虽与韩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制度设计中都特别关注到了未成年子女和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亦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离婚冷静期的含义

  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具有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便利、保障当事人隐私与社会稳定等特点,其设立顺应了时代发展趋势,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但是离婚自由不能是无限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在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之间,要受到一定限制。实践中,由于我国离婚登记手续较为简便,没有对离婚当事人附加限制,导致不良离婚行为滋生,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甚至产生很多家庭矛盾纠纷。因此,离婚自由应坚持适度原则,在不损害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制度安排应当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本条即为确认双方离婚真实意思,减少轻率离婚,切实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本条第1款规定在30日内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在第1款30日届满后30日内,如果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申请。之所以设置30日的离婚冷静期,是在保护当事人离婚自由与防止轻率型离婚之间的利益寻找平衡,既避免冷静期时间太长损害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避免冷静期时间太短无法达到“冷静”的效果。需要强调的是,本条两款都规定了30日,但两个30日的效力不同,对当事人和婚姻登记机关行为的约束不同,因此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30日冷静期是不变期间,即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后30日内不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第1款规定的30日是典型的离婚冷静期。本条第2款规定的30日是可变期间,即在30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如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发给离婚证;如在此期间男女双方没有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基于双方最初的申请为其办理离婚登记。以上两款规定,明确了男女双方若要登记离婚,需要经过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30日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还需要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任何一方未到场申请确认的,视为双方未达成一致,不适用协议离婚的行政程序。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减少轻率离婚

  当事人选择轻率离婚时,往往对离婚所能带来的效用有一定期待,认为离婚比维持一段失败的婚姻可以带来更高的效用。但离婚当事人对离婚结果的预期有时会出现偏差和失误,无法作出理性选择。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处于冲动期的夫妻而言,能够发挥暂时冷却的缓冲功能,可促使婚姻关系恶化的当事人重新思考离婚的合意,达到稳定婚姻关系,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的目的。

  (二)有助于完善我国离婚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着婚姻家庭法的本质、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体现了社会生活的需要。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价值观念,成为自然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共同认可和遵循的基本准则和基本精神。[2]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婚姻家庭法始终坚持的原则,也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特征。同时,对于部分别有用心的通谋虚假离婚的当事人而言,也会因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而丧失时效利益,从而抑制虚假离婚,产生维护法律权威和婚姻家庭社会稳定的效果。

  (三)有助于协调婚姻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一旦做出,必然影响到婚姻存续期间抚育的未成年子女利益。我国一直重视未成年子女保护,亦曾在诸如《民法总则》等法律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当事人未经深思熟虑而草率离婚,匆忙拟定的离婚协议很可能无法全面顾及子女的各方面利益,从而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引发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能够使婚姻双方谨慎思考、合理安排子女问题,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实现婚姻关系上的实质正义。

  (四)有助于强化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

  当前有部分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离婚中试行“冷静期”制度,但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存在着各不相同的困境。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能够帮助婚姻登记机关有充分的制度依据、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实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