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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条【离婚冷静期】审判实务
来源: | 作者:丁风 | 发布时间: 2021-06-30 | 4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在诉讼中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避免诉讼离婚的成本低于登记离婚

  本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虽未对诉讼离婚中冷静期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已经作了积极探索。也可以说,正是诉讼中离婚冷静期的有益探索和经验总结,促进了本条登记离婚冷静期的出台。在总结各地法院探索离婚冷静期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其中第40条即对离婚冷静期作了规定。第40条规定如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与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相同,诉讼离婚中冷静期制度的功能在于减少冲动型离婚,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更准确地裁判。因此,为减少草率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也为了避免诉讼离婚成本低于登记离婚成本从而导致离婚案件激增,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设置冷静期。当然,因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法定制度,在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二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设置冷静期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三是冷静期内,法院需要有所作为,进行必要的调查、调解等,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对是否判决离婚作出更为精准的判断。

  二、特殊情形下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当事人多向法院起诉离婚。家庭暴力属于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夫妻间冲突。如果认定存在严重的家暴情形,当事人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则法院不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以避免受害人持续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