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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鸟 扶养义务应尽到
来源: | 作者:丁风 | 发布时间: 2021-06-30 | 4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夫妻本是同林鸟 扶养义务应尽到


  【案情】

  潘某(男)与马某(女)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子。婚后马某作为全职家庭主妇照顾家庭及抚养子女,一直未就业,家庭的各项生活开支由潘某负责。后双方因感情不睦于2015年2月开始分居,潘某同意自2015年起每月给付马某生活费500元。后来双方矛盾加剧,潘某自2017年7月起停止给付生活费。2019年8月马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潘某每月给付6000元生活费。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潘某与马某系合法夫妻,双方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马某婚后一直未参加工作,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形成了潘某赚钱养家、马某持家教子的家庭分工模式。潘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而马某目前的收入不能维持其正常生活所需,潘某以马某四肢健全、未丧失劳动能力为由不支付马某扶养费,不能成立。但马某要求每月给付6000元,数额明显过高。根据潘某的负担能力及所在地区一般生活水平,改判潘某自2019年8月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给付马某扶养费500元。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作为家庭组成的核心,应当互相扶持,互相扶养,这不仅仅是夫妻在道德层面上的一种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虽然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但传统的家庭分工模式并未彻底改变,许多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牺牲了工作发展机会,导致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一般应当偏重于保护弱者的权益,这里弱者是指在家庭经济地位中处于较为不利地位的一方,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一方拒不履行对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