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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已生子 彩礼部分返还
来源: | 作者:丁风 | 发布时间: 2021-06-30 | 40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未登记已生子 彩礼部分返还


  【案情】

  唐某(男)与张某(女)于201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六天后订立婚约,不满一个月即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同年年底生育一子,次年3月开始分居。期间,唐家给付张家彩礼82.6万元、黄金3两等物品,还办了18桌婚宴,给了128条香烟。张家则以木质家具(价值19.8万元)、床上用品等物品作为陪嫁。因双方和好无望,唐某及其父母以负债支付彩礼为由,起诉张某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82.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唐某与张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已生育一子的事实、彩礼的数额及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判令张家向唐家返还彩礼33.04万元。张家以返还彩礼金额过高、陪嫁物品未予分割为由,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当地早婚、闪婚的陪嫁物品忌由女方取回的风俗,以及孩子由张某抚养的事实,综合考虑张家陪嫁折抵、唐某应支付一定抚养费等因素,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由张家向唐家返还彩礼18万元。

  【典型意义】

  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彩礼的习俗。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仍存在把给付彩礼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婚姻法》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并不禁止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如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数额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彩礼的数额及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当地风俗等因素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