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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处理问题?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3 | 46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江苏省徐州市判决,因生父性侵女童、生母不加干预,女童父母的监护权被撤销,当地民政机关承担监护职责。此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问题并向民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民政机关接受建议并积极作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父母的监护资格,进而经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起替代性的监护责任,不同国家机关各司其职、衔接有序,充分体现出其作为抽象“国家”之共同代表履行国家监护职责的能力和担当。

  自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实施,意味着“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在我国正式确立,国家监护的落地意味着民政部门等机构在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上承担着更大的责任,民政部门将作为国家的代表机关和职能机构更加主动地履行国家监护职责,替代不适格主体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