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网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娃娃亲”的效力问题?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3 | 47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违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干涉婚姻的,一种比较典型的情形为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娃娃亲”,在双方子女成年并达适婚年龄时,则要求双方子女结婚。此种“娃娃亲”实际上属于婚约的一种,《民法典》对婚约并没有进行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婚约的,不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仅具备道德上的约束力,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婚约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娃娃亲”的婚约效力亦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因此,尽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并不享有为其订立婚约的权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当事人基于订立的“娃娃亲”而结婚的,双方所缔结的婚姻关系即为法律禁止。虽然“娃娃亲”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只要双方成年后仍是基于自由意志缔结婚姻关系,则尽管先前存在订立“娃娃亲”的事实,但是,现存婚姻关系未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则“娃娃亲”的存在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另一种需要注意的情形是,当事人以订立“娃娃亲”作为合同条件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如在黄某与熊某婚姻纠纷一案中,9岁的熊某与6岁的黄某在玩飞镖时,熊某不慎将黄某一只眼睛[5]射瞎。双方父母遂为双方订立“娃娃亲”,待黄某与熊某长大后就结婚,否则熊某就应当每月负担一定的费用供养黄某。多年后,熊某不愿与黄某结婚并与他人结婚。在本案中,双方父母为其各自未成年子女所订立的婚约,因违背子女的真实意愿及违反《民法典》对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该“娃娃亲”条款自然无效,当事人无权要求履行该条款。但熊某侵犯黄某的人身权益,理应赔偿由此给黄某造成的损失,黄某有权请求熊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