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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效力问题?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3 | 430 次浏览 | 分享到:


  拟制旁系血亲是否属于禁婚范围,立法并未明确规定。从优生学上来看,拟制旁系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不会增加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的遗传概率。从社会伦理道德上来看,拟制旁系血亲关系建立在收养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在收养关系成立前并无任何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虽然成为拟制旁系血亲,但如与继父母带来的无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结婚并不违背传统的家庭伦理关系,为普通大众所接受,亦可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如熊某与任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被告系其父母于1984年收养,被告之母与原告之父是同胞姐弟,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告以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为由,主张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婚姻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理由是:(1)对于拟制旁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依照民法原理“法无禁止即许可”,拟制旁系血亲,不在禁止通婚之列。(2)立法之所以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一是基于近亲血缘的基因遗传,避免近亲血缘造成的遗传疾病,二是基于人类特殊的伦理道德。本案原被告不具有血缘关系,不存在基因遗传等问题,同时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彼此通婚也不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