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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的纠纷处理?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3 | 421 次浏览 | 分享到:


  结婚登记程序固然是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而设定,但法律更重视结婚登记的实质,甚至为达到实质目的而迁就结婚登记程序。结婚登记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其登记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男女双方因婚姻关系而取得的各种人身权益将随之消灭。故对于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要综合考虑程序违法的程度和对关系人的信赖保护,应先尽量补正瑕疵。如果无法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婚姻登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13号)第2条规定: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8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如贺某某与南宁市青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上诉人以婚姻一方当事人贺某(上诉人之父)没有到场登记、结婚登记材料不齐以及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载明审查意见等结婚登记程序问题为由主张撤销被诉婚姻登记。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贺某所在单位出具了贺某与某某玲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证明、某某玲长期与贺某一起生活并将其户口转入贺某名下,贺某所留书信材料多次向子女介绍某某玲生活身体状况并委托妻子某某玲管理事务、明确某某玲共有财产情况等。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贺某确有与某某玲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现上诉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问题为由,主张撤销其父贺某与某某玲的结婚登记,不符合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