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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结婚后,是否保留原村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资格?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4 | 4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实行户口双轨制,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分别管理。近年来由于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征用农村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越发常见,位于拆迁征用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可能因拆迁将获得巨额财富。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依据一般为具有该村户籍身份的村民,但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女方与男方结婚后,尽管其户籍并未迁入男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原户籍,但常视为女方已丧失原村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资格,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应严格以当事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予以评判。如钱某、陈某某诉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2001年《婚姻法》关于“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的规定,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妇女结婚后必须将户籍迁入男方所在地,成为男方家庭成员。钱某未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取得承包地,也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从其在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组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来看,钱某的相关社会保障仍需依赖于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组集体土地,钱某并不因结婚丧失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33600元时,未向钱某和陈某某进行分配,其行为侵害了钱某和陈某某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我国某些省份的部分农村,男方尽管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并办理了入户手续,取得女方所在村落的户籍,但仍不被视为女方所在村落的村民,不具有女方所在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资格,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同样应严格以当事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予以评判,不得以认为“倒插门女婿”不属于本村村民的当地习惯或社会风俗为依据进行裁判。如洪某成、曾某英、洪某艳、董某江、洪某素与攸县江桥街道办事处龙湖社区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中,董某江为洪某艳的丈夫,系洪某成按照农村习俗招为上门女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某江系农业人口,其于2006年与洪某艳结婚,并将户籍迁入攸县江桥街道办事处龙湖社区某村民小组的组民洪某成家,成为洪某成的家庭成员,是基于婚姻关系依法落户于攸县江桥街道办事处龙湖社区某村民小组,已经通过加入取得方式获取了该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要求在2009年和2013年所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分配中与其他组民享有同等份额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