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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列明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4 | 4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该条规定只适用于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