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该条规定只适用于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