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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认定的阻却事由问题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4 | 383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对于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应以起诉时该婚姻状况是否仍具备法定无效情形为准。即本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三种情形必须是在婚姻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客观存在。换言之,无论缔结婚姻时或起诉前的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如何,如果婚后出现阻却事由,讼争婚姻法律关系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则无效婚姻的状态即灭失,演变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人民法院就不应再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比如,男女双方结婚时女方18岁,未达法定婚龄。男方以办理结婚登记时女方未满20周岁、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如果男方起诉时女方已达法定婚龄,则此时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若无其他法定婚姻无效的事由,则为有效婚姻,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条宣告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