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若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实践中,有的婚姻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而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又向同一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就该婚姻关系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先就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进行判决。经审查后,若该婚姻有效,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婚姻有效,然后对离婚案件继续审理;若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则人民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且不能再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若当事人除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还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事项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对于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问题则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