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违法婚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当事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的,有权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因此,对于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若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其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则人民法院首先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此时,当事人可以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但若当事人在法院释明之后不愿意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请求作出离婚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因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本属无效,而离婚诉讼属于形成之诉,是为了解除婚姻当事人既存的婚姻关系,但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本就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