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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纠纷中的相关程序的处理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4 | 4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往往一并对宣告婚姻无效之后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提起诉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第2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对于婚姻效力认定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如果以判决方式作出的,则当事人对此部分有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