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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差异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4 | 44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纠纷案件中,应当注意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存在以下不同:(1)请求权主体不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撤销婚姻中只有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有权提出。(2)所损害的利益范围不同。无效婚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违背婚姻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3)行使请求权的期限不同。婚姻无效的,只要无效事由存在,权利主体就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即使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的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仍可提出申请。对于可撤销婚姻,撤销权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