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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与撤销婚姻登记的差别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4 | 4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可撤销婚姻与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可撤销婚姻是法律所规定的婚姻的一种效力状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婚姻。而撤销婚姻登记机关违法的婚姻登记是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对违法婚姻登记予以撤销的行政行为,主要是因为行政程序违法或者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有误等引起的行政行为违法。如在梁平县民政局与唐某某、刘某某行政纠纷案[2]中,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前述规定,唐某某与刘某某办理婚姻登记属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梁平区新盛镇人民政府办理的渝梁新府结字第(2010)20号结婚登记属于超越职权范围所作的行政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属可撤销行政行为……唐某某请求区民政局撤销渝梁新府结字第(2010)20号结婚登记,并非请求区民政局确认其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是请求民政局将梁平区新盛镇人民政府超越职权范围违法办理的渝梁新府结字第(2010)20号结婚登记予以撤销。区民政局作为现负责办理梁平区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民事注册工作的行政机关,对于梁平区新盛镇人民政府超越职权范围办理的渝梁新府结字第(2010)20号结婚登记这一违法行政行为,具有依法撤销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