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事由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为受胁迫结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因此,一方当事人根据本条规定主张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是在讼争婚姻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婚姻虽然具备无效事由或者可撤销事由,但是无过错方并未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而是单独提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无过错方在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时没有一并提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以自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判决之日起三年内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