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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的“重大疾病”,是否就可撤销婚姻?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4 | 4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中,除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况外,非患病一方以患病一方所患疾病构成重大疾病且未告知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慎认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本条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最终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因此,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人民法院在审查被隐瞒一方提请的撤销婚姻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时,应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审理相关案件时不仅要审查未如实告知该“重大疾病”是否会给未患病的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损害以致影响到未患病一方当事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审查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后的家庭生活实际情况、是否生育小孩、婚后生活紧密度等。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比如老年人提请的撤销婚姻,更要慎重甄别“重大疾病”的范围。实践中,由于老年人身体健康情况无法预计,不少老年人或多或少都患有一些该年龄阶段常见的疾病,因此,对于一方当事人依据本条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重点审查一方患有的“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