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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与非共同生活一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4 | 533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承袭《婚姻法》精神,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通说认为,离婚后未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的监护职责并未消灭。但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除了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外,其他具体权利义务如何实现,仍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比较常见的如,未成年子女侵权的情况,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与非共同生活一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对此,《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此项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不再是平行的监护责任,非共同生活方承担的是后位的补充责任。[3]但是,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民法典》第1188条基本沿用了上述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子女侵权的,应当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定的原则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父母离婚后不影响监护权的制度设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对外关系上,作为法定监护人,不管父母是否离婚,均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当然,不管父或母哪一方能够证明尽到了监护责任的,在对外责任范围上都可以作为整体的减责事由。但在对内关系上,则仍有区分的必要,需要综合双方的过错、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等因素,公平确定双方的责任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