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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提出自己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求确认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5 | 54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这种情况属于在夫妻内部对债务性质产生的争议。举债人的配偶往往以自己根本不知道债务的存在为由,否认对方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为离婚案件不允许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证明责任属于主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所举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也可能根本找不到。由于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要解决相关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这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因此,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在离婚诉讼中以认定处理为宜。但是如果债务明显缺乏证据或无法查清,也可以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待债权人起诉时再按照债务纠纷案件受理。即使举债人此时已经离婚,只要债权人将债务人的原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仍然要对债务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举债人的个人债务作出判断。如果债务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债务人与其前配偶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