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网
共同亲权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9 | 525 次浏览 | 分享到:


  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是现代亲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这是男女平等精神的体现。具体至我国,体现为父母共同履行监护职责,即父母是共同监护人。这意味着在通常情形下,监护应当以父母的共同意思表示为依据。当父母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时,如何解决?《德国民法典》第1627条规定:父母以自己的责任和相互之间的协商一致为子女的幸福而行使父母照顾权。在发生意见分歧时,他们必须尝试求得一致。第1628条规定:如果父母不能就父母照顾权的具体事务或特定类型的事务取得一致,而规定此种事务对于子女具有重大意义,则经父母的一方申请,家庭法院可以将决定权委托父母一方。此种委托可以附加限制和条件。德国法的上述规定,既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又坚持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值得借鉴。

  我国法律目前对此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共同监护人,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共同履行监护职责。但出现以下特殊情形时,履行监护职责的主体可能发生变化:(1)当父母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者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监护职责由另一方单独履行。(2)父母一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职责由另一方单独履行。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3)父母离婚后,虽然未成年人归一方直接抚养,但是监护职责依然由父母双方共同履行,其中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实际承担的监护职责更多。(4)非婚生子女的母亲,是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在非婚生子女和其生父之间确认了亲子关系后,其父母是共同监护人。(5)养父母是养子女的监护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生父母监护职责丧失。(6)继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履行监护职责,继父母与其生父母为共同监护人。继父母对不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无监护职责。(7)人工生育子女的监护人,是经共同协商同意人工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由双方行使。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实施人工生育的,子女由其单独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