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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申请登记离婚引发诉讼问题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627 次浏览 | 分享到:


  恶意申请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不符合法定登记离婚条件的情况下,为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采用不正当手段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离婚登记申请的行为。恶意申请登记离婚包括不符合登记离婚条件而申请登记离婚的情形,也包括双方通谋虚伪离婚的情形。

  不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违反自愿离婚条件的,如胁迫或欺诈对方登记离婚。

(2)欠缺主体资格的,如夫妻一方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隐瞒了该事实,从而登记离婚。

(3)违反亲自办理条件的,如当事人一方没有离婚意思,也没有被欺诈或者胁迫离婚,另一方为了实现离婚的目的,在一方当事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请他人代为办理登记离婚。实践中,此类不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离婚案件多发,当事人多以其欠缺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办理离婚登记为由,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证,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证。

  双方无实际解除婚姻关系意思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为了逃避债务而通谋离婚,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对外欠债难以清偿,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恶意离婚,协议将全部财产归一方,全部债务归另一方。

(2)为了获得买房利益而通谋离婚,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为了特定的买房资格或者规避购房政策而串通虚假离婚的情形。

(3)为了骗取更多拆迁款而通谋离婚,主要表现为通过离婚的方式来强行符合当地拆迁政策,以获得更多的拆迁赔款。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为骗取低保费用,为出国留学等而虚假登记离婚的现象。司法实践中,此类通谋虚伪离婚无论男女双方离婚时出于什么目的,一旦登记离婚,则夫妻身份关系已经解除,不得以其恶意登记离婚为由否定离婚的效力。原因在于夫妻有离婚的自由,夫妻身份解除与否他人不得干预,公权力亦不得干预;单纯的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并不涉及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等,应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这也是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行为公示效力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