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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不能只是简单地进行形式审查,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6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践中,夫妻一方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登记是当前离婚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常见情形。若婚姻登记机关受理了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践中多为精神病人)的离婚申请,应按照何种审查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确认该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存在较大争议,存在形式审查标准和实质审查标准两种意见。我们认为,因法律未明确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标准,故不能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但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婚姻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也需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以避免将来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