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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对离婚登记不服的司法救济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652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对于结婚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无无效离婚或可撤销离婚的规定。因此,离婚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婚姻当事人不服离婚登记时,可提出行政诉讼。但是,若与离婚当事人有财产争议的人,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对他人离婚登记侵犯了其财产权利而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提起行政诉讼的,因其与离婚登记行政行为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可告知其以民事侵权提起诉讼。若坚持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原告无主体资格而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