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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认定标准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681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1980年《婚姻法》开始,我国已经基本明确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因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结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1989年《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中规定感情破裂主要有以下情形:(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001年《婚姻法》继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精髓,未作实质性修改,但在原来两款规定的基础上,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常见的情形和一方被宣告失踪而不能达到婚姻目的的情形具体列举,在第32条新增加了两款规定。本条重申了2001年《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同时,增加规定离婚诉讼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重婚与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相同之处在于,已婚者都与他人持续稳定共同生活,不同之处在于事实重婚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同居则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他人同居也不同于出轨,出轨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但并未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重婚、与他人同居、出轨均属于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其中重婚和与他人同居性质更为严重,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还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尤其是重婚,属于犯罪行为,当事人告诉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不但容易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也使得正常的家庭生活无法继续。因此,对于恶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夫妻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共同生活,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对于因工作、学业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或者一时怄气分开居住的,不构成本项规定的分居的离婚法定事由。按照本项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性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复杂,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形一一列明。因此,需要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当然,法律规定的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并不是离婚的必要法定条件,即使没有上述情况发生,但是双方确实已经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也应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在事实上夫妻双方已经终止了夫妻共同生活。若另一方提出离婚,则表明其已经不再对婚姻生活抱有期待,因一方处于失踪状态,夫妻共同生活实难为继,夫妻感情应属破裂,应准予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该离婚事由单列一款,表明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标志着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诉请离婚的,人民法院应直接判决离婚,无法调解,也无须调解。同时,当事人申请宣告失踪适用特别程序,而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则适用诉讼程序,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应当分别进行。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本条较2001年《婚姻法》新增加的规定,也是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离婚事由,亦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对于这种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实践证明,这些判决不准离婚的夫妻,有相当部分未再到法院起诉离婚,表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是正确的。但是,也有部分当事人在6个月期满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表明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如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通常表明夫妻感情已经无可挽回,人民法院一般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在前述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了这一新的规定,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规定显示,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另外,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即近两三年内当事人致力于解除婚姻关系,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