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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错方提出离婚的情况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6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原告具有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又提出离婚的,有观点认为如果判决其离婚,会使其逃避对家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因而应判决不准离婚。但是,2001年《婚姻法》已经对离婚案件中有过错一方规定了惩罚措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因此,不能将实体正义和法律公平对立起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强调了这一规定。实践中,如果有过错一方要求离婚,但是无过错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断是否已经感情破裂,如果确实已经感情破裂,那么就应当判决离婚,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可以通过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来实现。《民法典》第1091条沿袭《婚姻法》第46条,对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