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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81条的适用主体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64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条规定适用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根据《兵役法》第5条的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士兵和现役军官。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现役军官包括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一般来说,现役军人不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一是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二是退役军人,包括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休军人、离休军人以及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三是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的人员,如不属于军队编制的在武装部工作的干部、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的预备役士兵。

  现役军人的配偶,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非军人一方,也是本条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