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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军人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117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教育非军人一方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如系双方感情不和,非军人一方感情转移,甚至与第三者有通奸、同居、重婚或者其他重大过错,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不能继续维护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级以上的政治机关在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也可准予离婚。如果政治机关做了思想工作后,军人一方仍坚决不同意离婚,根据《民法典》规定及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如非军人一方长年累诉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始终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此时不能机械执法,必须综合衡量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本意,即立法本意是保护军婚,但绝不是机械维系已无感情基础的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此种情况,人民法院须与部队政治机关加强沟通、达成共识、互相配合,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