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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与离婚法定理由适用之间的关系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7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的法律意义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法定离婚理由属于普通条款的范畴,这一原则广泛适用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准确地区分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判决的形式决定是否准予离婚。而本条是只适用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案件的特别条款,是从维护军队稳定的大局出发,作出的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的规定。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处理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的诉讼案件中,应首先适用本条的规定。只要军人不存在重大过错,则无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均应征得军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