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网
关于代孕(人工技术生育子女)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699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技术生育子女越来越多,给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带来新的变化。人工生育子女包括人工授精子女和代孕子女。人工授精子女,是指一切非通过自然的性行为而受孕的婚生子女,包括采用丈夫供精或者非丈夫的他人供精而人工授精,也可通过体外授精等方式来生育子女。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答复河北高院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不论是由丈夫供精,还是由他人供精,即使父母离婚后由母亲抚养,子女与父亲的身份关系依然存在。原卫生部出台的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明确了人工授精的合法性和审批程序,呼应了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复函中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的规定。这里所谓“婚生子女”,是指因婚姻关系受胎新生的子女,其父母为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配偶。

  人工技术生育子女中较难认定的是代孕所生子女的地位。代孕,是指将受精卵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植入代孕母亲的子宫,由孕母替代无法生育或不愿生育的女性完成怀孕分娩的过程。代孕主要有以下几种:(1)精子卵子来自夫妻双方,由代孕母亲怀孕生育;(2)精子来自丈夫,卵子由第三方提供,由代孕母亲怀孕生育;(3)精子卵子均来自第三方,由代孕母亲怀孕生育;(4)精子由第三方提供,卵子来自妻子,由代孕母亲怀孕生育。我国目前对于代孕尚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但现实中代孕现象却客观存在,由此所产生的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以及其监护、抚养、财产继承等事项,成为法院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包括是否可视为婚生子女、是否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该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我们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代孕行为的前提下,应当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结合社会道德和伦理认定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一般以“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分娩母亲为生母,在分娩母亲不认领的情况下,应认定抚养母亲为母亲;法律上的生父,可考虑具有血缘关系的父亲为其生父,在具有血缘关系的父亲不认领的情况下,则应认定抚养父亲为父亲。即在分娩母亲和有血缘关系的父亲不认领的情况下,抚养父母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