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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79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协议分割

  与其他民事权利行使规则相同,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同样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在离婚程序中以协议方式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信守。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因此,如双方在协议的履行中发生纠纷,自然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争议。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男女双方仍可就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了避免使男女双方、子女的权利和可能与分割财产有关的经营活动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此处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定。赋予双方起诉的权利,是因为双方自行签订的分割协议只是内部约定,其法律效力未经实质审查认定,由于离婚过程中双方关系紧张,不能排除阻碍协议合法性的情形出现,必须预留嗣后予以司法救济的途径。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当事人变更或撤销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二)判决分割

  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