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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82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一般原则:均等分割

  有建议提出,应当在本条加入“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的表述,强调财产分割以均等为一般原则的价值取向。实际上,从《民法典》关于共同共有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制度本身,已经包含了分割应均等的含义,人民法院在适用中自然应当以均等为一般原则予以遵守。但作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男女双方以协议方式对财产进行分割,则属于其协商一致对私人事务进行处理的范畴,其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自由应当被尊重,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当事人大可按自己的意思自由处分,不必非以均等分割为前提。实践中也不乏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自愿放弃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的情况,只要这种财产分割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认可。

  (二)补充原则

  1.照顾子女原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经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识,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在各自的相关规定中均明确了若干有关儿童最大利益的衡量因素,我国大陆亦早在1991年就批准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必须将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原则,可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以司法手段为保护、促进子女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条件。

  2.照顾女方原则。多年来,虽然随着经济水平、社会意识、法律规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在社会各方面都得到了越来越好的贯彻,但也不能忽视,男性和女性在工作、家庭方面的投入和付出仍然远未达到平衡。大多数情况下,女性相较男性而言对家庭投入了更多的精力,结果就是,女性在自我发展和实现、获得更多经济收入等方面的投入变少。夫妻双方对家庭这个整体的投入,不拘何种形式,都是对家庭整体和家庭成员的付出。在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下,离婚财产分割时,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即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本条在《婚姻法》第39条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当夫妻的其中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例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