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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家务劳动有没有价值?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8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会在家庭中得到立足社会的基本物质和精神支持。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尤其是,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

  从价值方面看亦是如此,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家务劳动同样凝结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因而它应该是有价值的,它创造的价值应和其他劳动价值一样都属于社会价值的一部分。[1]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量化价值描述,却创造了无数的有形和无形价值,投入家务劳动,承担家庭义务的人,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世界范围内,家务劳动价值也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瑞士民法典》规定,在协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验事业中,配偶一方的付出显著超出其为抚养家庭作出的贡献的,其有权请求为此得到合理的补偿金。《德国民法典》规定,在离异的婚姻一方因照料或教育共同的子女而不可能期待其就业的情形以及在此种情形持续期间,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