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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比例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9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第17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该条规定确定了连带责任人的内部责任份额以责任大小为基本依据确定,并以平均分担作为补充原则的认定规则。与一般合同或侵权领域的连带责任不同,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某些特定的共同行为为基础,双方之间的责任大小通常难以区分。此外,男女双方各自承担的偿还比例,与连带责任份额亦不完全等同。《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债务,也可以说是夫妻共同的消极财产,人民法院在确定共同债务的分担比例时,亦应当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财产分配原则。同时,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双方的经济能力,对债务形成、支配或收益的参与情况等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合理确定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比例,不得对当事人的生存权利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