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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双方均有过错,能否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930 次浏览 | 分享到: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履行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告知义务,保证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当事人得以及时行使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寻求法律的保护。

  2.注意区分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结果和家庭暴力的损害结果。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不以该行为产生了伤害后果为条件,只要过错方作出了相关行为,就构成家庭暴力。但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为条件。

  3.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一方。本条规定得很明确,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有资格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里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在外“包二奶”,另一方在外“包二爷”,这种情形下谁也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的民事赔偿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不存在区分过错大小的问题。

  4.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的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或者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5.有人提出,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我们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中无过错的一方,不宜作扩大解释,将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也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不妥的。至于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等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寻求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