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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夫妻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99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对侵权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对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方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是向其分配较少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二是不再向其分配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由另一方获得。注意本条规定是“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惩戒方式并非必须适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处理。

  具体如何适用,《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第21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1项和第3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财产权利被侵犯一方可再次请求分割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均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夫妻一方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一般很难及时发现。在另一方不知对方已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了夫妻共同债务侵犯其财产权的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实际上并未完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后,在经另一方请求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中,对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原则依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