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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运动会获得的奖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10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支出;人身性

  【裁判规则】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分居一年之久,经多次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参加残疾人运动会获得的奖牌,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所获得的奖金,已用于制作假肢、治病等花费,属于家庭共同支出。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要求平分奖牌和奖金的,于法无据。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第二十五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索引】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总:42期)

  【规则日期】199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