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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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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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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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条件之一是将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一方事后反悔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以房屋产权尚未变更仍处于共有财产状态为由,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重新分割的,不予支持。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之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